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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

关键词 低碳经济 ,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011-07-11 10:06:29|宏观经济|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
摘要 一、发展低碳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我国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30年之久了,将其正式列入“五年规划”也已经有3次、长达15年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

一、发展低碳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

我国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30年之久了,将其正式列入“五年规划”也已经有3次、长达15年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并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作为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国家甚至以主动调低“十二五”时期的经济发展速度指标(7%),来表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心和意志。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上提出“碳减排目标”,在2020年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今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十二五”单位GDP能耗下降16%CO2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上升至 11.4%等目标。这标志着我国将正式进入碳总量控制时代。

所谓“低碳经济”是相对于“高碳经济”而言的,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将促使能源消费方式、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革新,促使建立在化石燃料基础之上的现代工业文明向工业生态文明转变。这预示着新工业革命的到来,预示着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旋律和大方向。

二、传统高碳经济的根源在于“碳锁定”

西班牙学者格利高里·乌恩鲁最早提出和使用了“碳锁定”的概念。“碳锁定”是指自工业革命以来,对化石能源系统高度依赖的技术,成为主导技术盛行于世,政治经济、社会与其结成一个“技术制度综合体”并不断为这种技术寻找正当性,为其广泛商业化应用铺设道路。结果形成了一种共生的系统内在惯性,导致技术锁定和路径依赖,阻碍替代技术(零碳或低碳技术)的发展。

从我国现状看,“碳锁定”效应较为明显,高碳经济特征较为突出。一是已成为能耗和碳排放大国。二是对高碳能源过度依赖。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以煤炭为基本能源的大国。三是对高碳产业过度依赖。四是对高碳技术过度依赖。能源系统效率仅为33.4%,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

三、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在于解除“碳锁定”

既然传统高碳经济的根源在于“碳锁定”,那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低碳经济真正的核心就在于“解锁”即解除“碳锁定”。尽管“碳锁定”根深蒂固,“解锁”难度极大,但是不“解锁”又没有出路,而且,越晚行动,陷于高“碳锁定”越深,摆脱的困难和成本亦越大。

“解锁”并非不可能。从历史上看,19世纪末以电力内燃机技术“解锁”蒸汽内燃机技术等。从现实看,当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呈现出人均 GDP与人均温室气体排放“脱钩”(即人均GDP增长,人均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慢于人均GDP增速)的特征。从理论上看,“解锁”存在三种途径:一是不改变现有系统,只处理排放 (即末端治理);二是改造一定的部件或流程,而维持整体系统构架不变(所谓连续性方法);三是替换整个技术系统 (所谓断绝性方法)。人们最初倾向于使用末端治理的方法,尽可能维持整个技术系统的稳定。但是,只关注末端治理,最终会趋于无法带来增量的改变。然而,断绝性方法又会伴随极大的心理和财务障碍。所以,较为可行的是连续性方法,即:在现有能源系统的构架下,逐渐创新,最终实现技术系统的替代,摆脱高“碳锁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低碳经济绝对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过程。低碳经济发展的道路,就是一个逐渐摆脱“碳锁定”的过程。

四、解除“碳锁定”的着力点在于能源和产业低碳化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关键阶段,能源资源禀赋、能源使用结构、产业结构、现有的技术水平等因素,决定了在未来很长时期,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目标还不可能是从根本上解除“碳锁定”、减少碳总量,而应是减轻“碳锁定”、降低碳强度。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路径应重点着力于:在经济系统的能源输入端,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由以化石能源为主,向以清洁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主转变,从源头减少对高碳化石能源的依赖,减少“碳锁定”,这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根本;在经济系统的能源消费环节,针对产业能耗这个核心环节,着力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通过产业低碳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这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所在。

1. 着力于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能源低碳化,从源头减少“碳锁定”。

能源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经济系统采用什么样的能源结构,是决定高碳经济与低碳经济的根本。同样规模的经济系统,如果基本能源为高碳的化石能源,或者能源结构中以高碳化石能源为主,则其经济特征就会呈现出高碳特征;反之,如果基本能源为低碳的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或者能源结构中以低碳的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为主,则其经济特征就会呈现出低碳特征。从这个角度理解,低碳经济应该是含碳燃料所排放的CO2显著降低的经济,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利用和低碳或无碳能源开发与利用的经济。

优化能源结构主要应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对传统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来实现。一是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技术成熟、经济性好的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其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力争到2015年达到 11.4%,到2020年达到l5%左右。二是加强对传统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加大原煤入洗比重,减少原煤运输和直接燃烧,这样既可节约10%15%的能源,又可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物( SO2CO2、烟尘等)的排放;加快发展清洁煤发电、热电联产、煤炭高效转化(气化、液化、制氢、制甲醇、制二甲醚、制烯烃)等,降低煤炭消费强度,减少转化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2. 着力于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低碳化,摊薄“碳锁定”。

我国是产业能耗型国家,2008年,三次产业能源消费量为259549.97万吨标准煤,占总量的89.06%(其中工业为209302.15万吨标准煤,占71.81%)。而且,三次产业单位GDP能耗强度差别较大,分别约为0.181.430.38吨标准煤/万元。因此,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产业低碳化,对减轻我国经济发展对高碳产业的依赖程度,发展低碳经济,摊薄“碳锁定”强度的作用尤其重要。

据测算,按照目前产业结构,如果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万元GDP能耗和碳排放强度可降低1个百分点;如果高新技术产业、轻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而高耗能行业、重化工业比重相应下降1个百分点,万元GDP能耗和碳排放强度也可降低1个多百分点。这就为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明了方向。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应通过加强增量控制和存量优化,使产业结构“减工业化”、“降重工业化”,来逐渐减轻其高“碳锁定”效应。

加强增量控制,是从源头“净化增量”,使之符合低能耗、低碳排放的要求,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少新增产业被高碳锁定,打造低碳产业链。一是产业增量向第三产业倾斜,特别是向现代金融、科技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创意产业、休闲旅游、服务外包、会展及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倾斜,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逐步增加其比重,“减工业化”,减轻产业的高“碳锁定”。二是工业增量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重点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逐步“降重工业化”,减轻经济发展对高碳的重化工业的依赖,摊薄工业的碳强度。三是严格限制新增高耗能产业项目,避免新增的高“碳锁定”和沉没成本,逐步降低高耗能产业的比重,降低工业的平均碳成本。

加强存量调整,是对产业存量中高能耗、高碳排放的落后产能进行调整、改造、淘汰,“解锁”高“碳锁定”,推动高碳产业低碳化。一是加快产业链升级。以加强自主创新为动力,激励自主品牌、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研发,驱动现有产业链向“微笑曲线”两端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服务环节延伸,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提高产业存量的产出效率,摊薄其“碳锁定”效应。二是加快用低碳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其能耗和碳排放强度。三是加快淘汰高碳的落后产能,逐渐减少被“碳锁定”的产业存量。

五、解除“碳锁定”的支撑点在于技术和制度创新

高碳经济“碳锁定”的核心在于它是一种“技术制度综合体”,即依赖化石能源的技术和技术系统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制度形成一种密不可分的利益共生关系,渗透于整个社会经济体之中。因而,发展低碳经济、解除“碳锁定”也应主要依赖于技术和制度创新作为支撑。

1. 以技术创新支撑低碳经济发展

技术创新无疑是摆脱依赖化石能源的技术和技术系统的关键因素。正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强调的:在解决未来温室气体减排和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技术进步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作用超过其他驱动因素之和。

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向:一是加快无碳能源技术,即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以及智能电网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二是加快减碳技术,包括:高耗能高排放领域的节能减排技术(如火电减排、新能源汽车、节能建筑、工业动力系统节能等技术);清洁煤技术 (IGCC)、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等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三是加快去碳技术,即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以及温室气体的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四是加快对国际先进低碳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与推广。

2. 以制度创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改变原有制度下的利益规则,依靠制度创新激励或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在现有制度体系基础上,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创新思路是:

在法律制度层面:一是按照发展低碳经济的总体要求,完善能源有关的立法,如:制定国家《能源法》,修订《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等。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发展低碳经济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三是抓紧完善已有法律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形成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保障体系。

在政策制度层面:一是财政政策创新。在经常性预算中,增设低碳经济发展支出科目,并规定其增长幅度。加大对重点节能环保工程、企业从事低碳技术研发投资和建设、消费者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财政补贴力度。增加政府优先采购节能和低碳产品的强制性规定。加大对地方政府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等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二是税收政策创新。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低碳产品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低碳、环保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和递延纳税等优惠;加大低碳设备、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增值税方面,对高碳化石能源和可再生清洁能源分别按17%13%的税率征税;对利用清洁能源生产的无污染产品实行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消费税方面,对不同能耗和碳排放的产品实行差别税率;开征成品油消费税。资源税方面,开征环境类税种,首先开征碳税。三是产业政策创新。完善产业增量控制引导制度,鼓励低碳产业、限制高碳产业发展;完善产业存量优化调整制度,鼓励对高碳产业、设备、产品实行低碳化改造,鼓励加快淘汰高碳的落后产能。四是技术政策创新。完善降低技术创新成本的技术推动政策和提高技术创新收益的需求拉动政策(如:知识产权保护,税收抵免和新技术的消费抵免,政府采购,技术授权,管制标准等)。五是管理制度创新。制定碳排放考核标准、能效标准及其审计制度,制定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能源合同政策,实行自愿减排协议制度,推行能源合同管理。六是其他政策制度创新。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碳金融政策,鼓励开发碳金融衍生品,拓宽低碳产业和项目的融资渠道;完善碳交易市场机制,制定碳交易、碳预算和碳分配标准,推动碳券、碳排放权、碳期货市场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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