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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即将开征,企业应该如何应对?(附解答)

关键词 环保税 , 企业|2017-12-28 10:46:04|宏观经济|来源 中国涂附磨具网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号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征收。那么,面对即将到来的环保税法,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新旧制度的交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号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征收。那么,面对即将到来的环保税法,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新旧制度的交替呢?在此之前我们首先要充分的了解环保税法,谁要交环保税?怎么交环保税?哪些情形不缴纳环保税?小编将相关疑问及解答汇总如下,供企业参考。

        问1: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是谁?

        答:需要明确的是,环境保护税一般不会向普通居民征收,主要是向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非企事业单位生产者,如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原则其实很简单,就是你经营了,你排污了,就会向你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2:环境保护税怎样征收?

        答: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有几种呢?主要是四种,废气、废水、废物、噪音,废气,废水是按照排放当量,而废物是按照排放量,噪单则是按分贝数。

        废水:每当量是1.2元—12元;

        废水:每当量1.4元—14元;

        废物:5元—1000元吨;

        噪音:按分贝数350—11200元(每月按核定数缴纳)。

        问3: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问4:为什么不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

        答: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问5:为什么不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征税?

        答: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特别是形成PM2.5、臭氧的重要根源。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明确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同时,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行业。

        考虑到目前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试点时间较短,尚不具备全面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条件,为此,本次立法未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征税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对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继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问6:为什么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税?

        答:考虑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税收不应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征收环保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问7: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问8:目前一些地区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答: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问9: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答: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普遍反映,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问10: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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