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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系列报道之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条例

关键词 科技成果 , 涂附磨具分会 , 原创|2012-11-15 14:03:02|协会动态|来源 中国涂附磨具网
摘要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行业科技人员实施技术创新,客观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肯定科技人员劳动成果,促进科技成果...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行业科技人员实施技术创新,客观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肯定科技人员劳动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便于界定知识产权,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决定建立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分会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对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科技成果鉴定的申报、初审、鉴定、结果公示、颁发证书、激励措施等工作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以实现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从而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实践和时间考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涂附磨具分会对会员单位申报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三条 鉴定时一般采用现场会议鉴定形式,亦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函审鉴定和检测测试鉴定形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范围

  第六条 申报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属于分会会员单位负责或参加完成的应用性技术成果,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过必要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备完整;经实践证明能应用,有明显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

  (4)对本企业、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5)不存在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的排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6)项目鉴定的申请单位需是协会会员单位。

  第七条 申报的成果项目应属于下列范围、领域的项目:

  ——已经完成项目申报单位的产品研发/技术工作计划或课题项目目标规定或政府部门各类科技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规定的新产品、新材料类项目;

  ——已经投入正常使用的新工艺、新装备、低碳环保、节能减排项目;

  ----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已经取得实际效果的项目。

  第三章 鉴定申请、资料提供和初审

  第八条 凡是向涂附磨具分会申请鉴定科技成果项目的单位,需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完整提供科技成果项目的下列资料:

  ——项目总结报告【应包含项目实施条件、技术创新点、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析、主要工装设备清单、应用情况、国内外经济技术水平对比分析、市场价值分析和安全环保评价内容等等】(可对外公开);

  ——项目试验总结报告【应包含与项目配套的产品配方及施工数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原材料技术条件等】(作为内部保密文件,不对外公开,但需要留存申报单位的工作现场予以鉴定时备查);

  ——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企业标准需要预先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涂附磨具分会完成备案】;

  ——产品性能测试报告【需要市级以上独立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涂附磨具分会全国涂附磨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出具】;

  ——新产品、新材料项目的用户应用/磨削鉴定报告【至少提供一家】;

  ——新工艺、新装备、低碳环保、节能减排项目的验证、验收、检测、测试报告【涉及安全、环保的,需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工艺审查报告【需由申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出具】

——安全、环保和工业卫生审查报告【需由申报单位的安全环保负责人出具;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

  ——标准化审查报告【需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涂附磨具分会全国涂附磨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出具】

  ——科技成果查新报告【需由第三方专业科技信息部门出具】

  第九条 涂附磨具分会秘书处负责常年受理各会员单位提交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接收科技成果项目文件资料。

  第十条 涂附磨具分会秘书处委托专家委员会1~2名委员对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⑴文件资料是否齐全;⑵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⑶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

  初审合格后,由分会秘书处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

  初审不合格的,根据初审专家的意见,分会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提供资料。

第四章 鉴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鉴定委员会。

  对鉴定申请和文件资料初审合格的项目,由专家委员会确定鉴定形式,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聘请7~10名专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专家来自于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多于2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及要求:(1)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专家的专业面要覆盖鉴定项目涉及的各个专业;(3)采取函审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5名;采取会议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7名;(4)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科技项目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和科技项目参加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鉴定委员会成员确定后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认为鉴定委员会中有需要回避的专家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现场会议鉴定时, 到会专家不得少于接受聘请专家的五分之四,接受聘请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鉴定会议,并不得因原聘专家不到会而临时更换鉴定专家。

  第十三条 在鉴定会议预定开始时间,核实到会专家身份和数量符合要求后,由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报告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和宣布鉴定会议纪律后,由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场推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然后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始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四条 由主任委员主持进入正式鉴定后,鉴定会议主要分为下列几个阶段:

  项目报告阶段——由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成果应用单位代表等分别作科技成果项目报告、成果应用报告。项目负责人陈述时间一般控制在30分钟以内。

  现场考察或演示阶段——专家进行现场考察验证或观看操作演示。必要时,应安排专家进行现场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

  专家质疑和答辩阶段——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质疑答辩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分钟。

  专家评议阶段——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成果推广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评议时,所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参照对象和基准。

  鉴定意见和结论形成阶段——根据评议情况,由主任委员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成果完成单位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协会专家委员会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协会秘书处或专家委员会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鉴定意见形成后,与会鉴定委员会专家在鉴定意见原稿和《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

  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稿由协会秘书处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用。

  第十五条 鉴定意见正式形成后,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和结论,有关领导和项目单位领导讲话,鉴定会正式结束。

  第十六条 凡是可以通过全国涂附磨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新产品、新材料等),可采用检测鉴定形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家委员会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成果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不需要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协会专家委员会组织聘请五至十人组成函审组,采用函审鉴定形式。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五章 鉴定结论、意见的公示和鉴定证书的颁发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基本情况和鉴定结论通过《中国涂附磨具网》公示十个社会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协会秘书处颁发正式鉴定证书。有异议的,需要以实名形式书面提出异议,协会专家委员会组织调查、论证、核实后给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参照国家政府部门规定格式,统一颁发,一式五份。由协会秘书处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后生效。归档材料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⑴鉴定证书原件一份(加盖协会公章的鉴定专家签到表和鉴定意见原稿);⑵成果登记表一份; ⑶成果申请表一份;⑷鉴定会全套材料一套;⑸鉴定委员会名单组成的批准件。

  第六章 对通过鉴定科技成果及其完成单位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协会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在参评协会技术进步奖时可不再陈述答辩。成果项目完成人参评协会职称时,视作市级鉴定成果。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优先推荐项目完成单位申报政府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优先推荐通过鉴定的项目及承担人员申报政府系统和相关社团组织的科技成果奖励或其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秘书处起草,经涂附磨具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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