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在部一九六三年颁发的专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十几年来各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生产组织、劳动组织、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照顾到各行业专用工种的特殊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工人队伍文化技术水平的提高,开展技工培训工作,以及今后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修订的。

        通用标准“包括范围”中已包括的工种,则使用通用标准,不再制订专用标准;专用标准与通用标准的技术水平经过平衡而相一致。

        修订后的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既充实了新的技术内容,又适当地提高了标准的技术水平。

        本专用标准,是组织技工教育,确定工作物等级、进行技术考核、考工定级的依据。它包括:电机、汽轮机、锅炉制造、电机车、电焊机、电炉制造、电工仪表、变压器、电器开关、电力电容器、电力整流器、电碳、电瓷、电线电缆、绝缘材料、电焊条、光学仪器、实验室仪器、分析仪器、光学玻璃、自动化电气仪表、汽车制造、轴承制造、汽车电器、铅蓄电池、标准件、空分设备、磨料磨具等二十九个专业四百个专用工种。

        本专用标准中,未列工种等级线,每个人都可以一专多用,兼学几个工种,只要具备标准规定的要求,都可以达到最高等级。每一工种的等级是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的,各级工人除应具备本级固定的“应知”和“应会”的条件和能完成相应技术水平的工作外,还必须具备本级以下各级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由于各企业的生产技术发展情况不同,修订后的技术等级标准不可能完全适应每个企业,因此,企业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适当补充修改,但不许降低本标准水平,对还未制定技术标准的工种,各企业可参照本标准的内容、要求和水平、修订或制订标准草案,经部批准后,作为部颁专用标准的补充部分,在本企业中贯彻执行。

        本标准尚未经过全国各部门之间的全面平衡,颁发后一方面继续征求意见,一方面试行,其中工资等级和工种等级线以及各学徒工种的学徒期限或熟练工的熟练期限问题,待上级主管部门平衡确定后再做修订。

        本专用技术等级标准颁发后,一九六三年部颁发的专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即行作废。


第一机械工业部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