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3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和鲁信创投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
2014年3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和鲁信创投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49026号关于第4296727号"四砂SISH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即青岛四砂泰益研磨有限公司申请的"四砂SISHA"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历时十年,无数回合,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母公司,下称"鲁信创投")与青岛四砂泰益研磨有限公司的"四砂SISHA"商标争夺战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2004年,青岛四砂泰益研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四砂SISHA"商标,鲁信创投开始在商评委进行行政诉讼。随后,青岛四砂泰益研磨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青岛四砂泰益研磨有限公司答辩主要理由是:1、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四砂泰益公司申请"四砂"商标的时间早于鲁信创业公司。2、字号"四砂"并非鲁信创业公司所独享。3、鲁信创业公司的第4479350号"四砂"商标是鲁信创业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完成商标转让,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4、鲁信创业公司隐瞒事情真相断章取义,以达到欺骗目的,四砂泰益公司虽与鲁信创业公司有过商业合作关系,但鲁信创业公司一直使用的注册商标为"泰山",而非字号"四砂".
经过异议复审程序,于2012年12月3日,商评委就此商标已经做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中提到:"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鲁信创投一直把'四砂'作为商号使用并加以宣传,该商号已被相关公众熟知并认可,而青岛四砂泰益研磨有限公司与鲁信创投同处山东省,应对鲁信创投'四砂SISHA'商号有所知晓,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四砂SISHA'商标)将会对鲁信创投的商号权构成损害。申请人鲁信创投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当大家以为案件就此结束时,青岛四砂泰益研磨有限公司不服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判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第49026号裁定;2、由商评委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随即,鲁信创投和商评委均不服判决,一起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鲁信创投上诉理由是:第一,一审判决未对鲁信创业公司所提出的全部理由进行审理,仅对在先商号权进行裁定,明显属于遗漏争议事项;第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鲁信创业公司的先商号权,同时鲁信创业公司的子公司从设立时,亦以"四砂"作为显着识别的名称继续使用,属鲁信创业公司商号权的延续,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第三,"四砂"属于鲁信创业公司的商标,鲁信创业公司及子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一直将"四砂"作为产品标识,已具有商标的全部功能,四砂泰益公司的抢注破坏了公平秩序;第四,由于"四砂"在中国砂轮生产史上享有特定地位,"四砂"和鲁信创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容易使消费者和鲁信创业公司相关联,导致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破坏市场诚信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北京市高级法院最后判决: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078号行政判决;2、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委[2012]第49026号关于第4296727号"四砂SISH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在庭审期间,中国机械联合会向法庭出具了《关于"四砂SISHA"商标异议行政争议案相关说明的函》,该函介绍了磨料磨具产品在装备制造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磨料磨具行业的战略布局情况,指出:机床工具行业内将第一砂轮厂至第七砂轮厂等七家磨料磨具的重点骨干企业简称为'一砂'、'二砂'、'三砂'、'四砂'、'五砂'、'六砂'、'七砂',不仅分别作为这七家企业事实上的商号和品牌,也代表了我国磨料磨具工业发展的水平,具有深刻和丰富的内涵。"鲁信创投"是第四砂轮厂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延续,"四砂"是该企业几十年积累的国内外市场享誉度、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代名词,并形成约定俗成的客观现实,完全具备产品识别的基本功能和商标特征,"四砂"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不会随着企业名称变更在短时间内消失,也不应因为其他企业的抢注而混淆消费者对"四砂"产品的认知和损害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北京高院的判决让鲁信创业公司的"四砂SISHA"商标合法地坐在了国家商标注册上属于机械、机床、发动机的第7类位置上。鲁信创业公司又要注册属于手工用具和器械的第8类,青岛四砂泰益研磨提出了异议,目前正处于异议复审阶段。我们也期待看到最终的结果。
"四砂"商标案再次引起我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国家应该明确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加大侵权企业的犯罪成本。企业则应该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工作在整个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同时完善企业资深的科学研发体系,加强监督与管理,防止知识产权外泄,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维权工作的人才培养与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维权水平。